一、办公室(组织人事部)
(一)工作职责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督查等工作。
2.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
3.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
4.负责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5.承担省人大归侨代表、省政协侨联界委员协商推荐的有关工作。
6.承担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省侨联的安排和授荣工作。
7.指导各级侨联换届工作。
(二)负责人:吴俊
(三)联系电话:0571-85117522 传真:0571-85151007 邮箱:zqlbgs@126.com
二、机关党委
(一)职责: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二)专职副书记:陈超
(三)联系电话:0571-85117522 传真:0571-85151007
三、联谊联络和权益保障部
(一)工作职责
1.承担海外华侨华人及社团的联谊联络和服务有关工作。
2.配合开展相关侨情调查和侨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3.指导各级侨联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创新。
4.承担维护侨益有关工作。
5.为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和社团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
6.接待侨界群众来信来访。
(二)负责人:赵加慧
(三)联系电话:0571-88017335、85119065 传真:0571-88010382
四、文化交流和信息传播部
(一)工作职责
1.承担党的侨务方针政策宣传的有关工作,负责“网上侨联”平台建设。
2.组织协调各级侨联推动中华优秀文化“走出去”。
3.搭建涉侨文化交流平台并开展活动。
4.指导各级侨联开展侨界群众文化活动,服务华文教育、华文媒体等相关组织。
(二)负责人:邹玲玲
(三)联系电话:0571-88017156 传真:0571-85151007 邮箱:zjsqlxcb@126.com
五、经济科技部
(一)工作职责
1.指导协调各级侨联开:展引才引智、引资引技等工作。
2.联系海外科技、工商界社团、重要人士,服务华侨华人回国创新创业。
3.搭建侨界创新创业发展平台,支持侨界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推动对外经济、科技交流与合作。
(二)负责人:俞根君
(三)联系电话:0571-87987903 传真:0571-85151007 邮箱:sqljkb@126.com
六、基层建设部
(一)工作职责
1.指导全省侨联基层组织建设,拟订侨联基层组织建设规划。
2.指导推动“党建带侨建”和为侨服务工作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各地“侨胞之家”建设。
3.配合做好贫困归侨的对口扶贫和帮扶工作。
4.引导侨界群众参与和谐侨乡建设。
5.指导省侨联所属社团组织的建设。
(二)负责人:高开勇
(三)联系电话:0571-88016165 传真:0571-85151007
(2024年1月29日十届七次全委会议通过)
(共156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列明 | 丁泽成 | 马伟民 | 王 欢 | 王青(女) | 王 辉 |
王丁盛(女) | 王云弟 | 王日辉 | 王怀照 | 王夏叶(女) | 王能良 |
王萍萍(女) | 尤永忠 | 牛洪波 | 毛燕伟 | 方 隽(女) | 尹霄敏 |
卢 萍(女) | 帅建筑 | 叶 芬(女) | 叶 娟(女) | 叶 银 | 申晓卫(女) |
白 宁 | 包 刚 | 包含丽(女) | 冯定献 | 吕晓燕(女) | 朱国栋 |
任建成 | 庄莉萍(女) | 刘 红(女) | 刘 锐(女) | 刘光华 | 刘伯福 |
江云锋 | 许生然 | 许玲娣(女) | 许鹏怀 | 孙仲锉 | 孙金勇 |
纪建松 | 李 波 | 李 前(女) | 李月萍(女) | 李玉普 | 李加林 |
李丽央(女) | 杨宇潇 | 杨宝庆 | 吴连锋 | 吴秀英(女) | 吴牧野 |
岑园叶(女) | 何 山 | 何 军 | 何莲珍(女) | 何晓娟(女) | 邹武君 |
邹浙清 | 汪 颖(女) | 宋 宁 | 张 艳(女) | 张维仁 | 陆效军 |
陈 刚 | 陈 芸(女) | 陈 林(女) | 陈 修 | 陈 瑜 | 陈 雷 |
陈乃科 | 陈伟凯(女) | 陈如冰(女) | 陈灵霞 | 陈金妹(女) | 陈建设 |
陈春平 | 陈珍艳(女) | 陈海华 | 陈崇文 | 陈智伟 | 林 东 |
林 捷(女) | 林 静(女) | 林吴东 | 卓旭光 | 易 亚(女) | 罗晓伟 |
罗斯夫 | 季志海 | 金 喆 | 金罕刚 | 周松一 | 周姚平(女) |
周祥薇(女) | 周维峰 | 於立斌 | 宗晓慧(女) | 项岱羽 | 赵丽春 |
胡若蕙(女) | 胡慧雷 | 南品仁 | 洪 滔 | 姚力军 | 姚君明(女) |
贺宝健 | 骆越峰 | 袁海峰 | 耿建光 | 夏 烈 | 夏永平 |
顾飞波(女) | 钱立辉 | 徐 宁(女) | 徐 健 | 徐国耀 | 徐春波 |
徐珍科 | 徐道德 | 徐增奎 | 翁蔡恩 | 高俊顺 | 郭良宏 |
唐 鲁 | 唐晓武 | 唐锡军 | 唐睿康 | 陶智渊 | 黄巧巧(女) |
黄林丹(女) | 曹国荣 | 麻亚炜(女) | 章一华 | 梁超炜 | 董 源 |
董邦云 | 蒋建正 | 蒋胜男(女) | 韩璧丞 | 傅 炵 | 傅光怿 |
傅旭敏 | 傅黎瑛(女) | 鲁爱丽(女) | 鲁维明(女) | 雷晓岚(女) | 虞安林 |
詹洪良 | 熊 颖(女) | 潘林海 | 戴其丰 | 戴和平 | 戴剑军 |
(2024年1月29日十届七次全委会议通过)
主 席:庄莉萍(女) |
驻会副主席:周松一 |
挂职副主席:胡慧雷 |
兼职副主席(22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
丁列明 尹霄敏 白 宁 冯定献 任建成 刘光华 许玲娣(女) 杨宝庆 |
何 军 何莲珍(女) 邹浙清 陈乃科 林 东 卓旭光 季志海 南品仁 |
姚力军 姚君明(女) 傅旭敏 鲁维明(女) 虞安林 詹洪良 |
秘书长:刘 红(女) |
常务委员(65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
丁列明 丁泽成 马伟民 王 青(女) 王 辉 王云弟 |
王夏叶(女) 王萍萍(女) 尹霄敏 帅建筑 叶 娟(女) 白 宁 |
包 刚 包含丽(女) 冯定献 朱国栋 任建成 庄莉萍(女) |
刘 红(女) 刘 锐(女) 刘光华 刘伯福 许玲娣(女) 孙金勇 |
李加林 杨宝庆 吴连锋 何 军 何莲珍(女) 邹浙清 |
张维仁 陆效军 陈 瑜 陈 雷 陈乃科 陈灵霞(女) |
陈金妹(女) 陈海华 林 东 林吴东 卓旭光 罗晓伟 |
季志海 周松一 周祥薇(女) 於立斌 赵丽春 胡慧雷 |
南品仁 姚力军 姚君明(女) 贺宝健 骆越峰 徐 宁(女) |
徐国耀 徐道德 翁蔡恩 唐睿康 傅旭敏 傅黎瑛(女) |
鲁爱丽(女) 鲁维明(女) 虞安林 詹洪良 戴其丰 |
党组书记、主席 | |
庄莉萍 女,汉族,1966年4月出生,浙江海宁人,199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学位,加拿大侨眷。现任省侨联党组书记、主席。 中国侨联十届常务委员,十三届浙江省政协常务委员、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副主任。 | |
一级巡视员 | |
张维仁 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浙江温州人,1985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省委党校研究生,奥地利侨眷。曾任省侨联第八、九、十届党组成员、副主席。现任省侨联一级巡视员。 中国侨联九届、十届常委,十届浙江省政协委员,十一届浙江省政协委员、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 | |
驻会副主席(2人) | |
周松一 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浙江青田人,1991年8月参加工作,199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法国侨眷,省委党校研究生。2011年9月当选为省侨联八届秘书长。2013年9月起任省侨联党组成员,2015年5月当选为省侨联九届秘书长,2020年7月当选为省侨联九届副主席。现任浙江省侨联党组成员、副主席。 中国侨联八届、九届、十届委员,十二届浙江省政协委员。 | |
姚君明 女,1969年12月出生,浙江天台人,1992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加拿大侨眷,工商管理硕士。2020年10月当选为省侨联副主席(挂职),2023年3月当选为省侨联十届副主席。现任省侨联党组成员、副主席。 | |
兼职副主席(21人) | |
鲁维明 女,1963年10月生,浙江绍兴人,中共党员。现任省侨联兼职副主席,浙江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一级巡视员。 | |
何莲珍 女,1963年7月出生,浙江兰溪人,中共党员。现任省侨联兼职副主席,省社联兼职副主席、浙江大学副校长、省留联会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浙江省高等学校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 | |
许玲娣 女,1968年12月生,浙江杭州人,汉族,民建会员,1989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大学,危地马拉侨眷,现任省侨联兼职副主席、杭州市侨联主席。 | |
任建成 男,1969年8月生,浙江宁海人,汉族,中共党员,1991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新加坡侨眷,现任省侨联兼职副主席、宁波市侨联党组书记、主席。 | |
南品仁 男,1970年10月生,浙江乐清人,汉族,民革党员,1992年9月参加工作,在职大学,美国侨眷,现任省侨联兼职副主席、温州市侨联主席。 | |
邹浙清 男,1971年3月生,浙江青田人,汉族,中共党员,1992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大学,西班牙侨眷,现任省侨联兼职副主席、丽水市侨联党组书记、主席。 中国侨联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 | |
林 东 男,1974年1月出生,浙江瑞安人,民革党员。曾任浙江省侨联第八届、第九届兼职副主席。现任省侨联兼职副主席,浙江LHD海洋潮流能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杭州林东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工程师,浙江省侨界青年联合会会长,浙江省欧美同学会副会长、浙江省知联会副会长。 中国侨联十届常务委员,民革中央委员,十二届浙江省政协常务委员。 | |
陈乃科 男,1968年1月出生,浙江青田人,致公党党员。曾任浙江省侨联第八届(2011.02增补)、第九届兼职副主席。现任省侨联兼职副主席,国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省侨商会常务副会长。 中国侨联十届常务委员,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十届、十一届浙江省人大代表。 | |
冯定献 男,1962年12月出生,浙江乐清人。曾任浙江省侨联第八届(2011.02增补)、第九届兼职副主席。现任省侨联兼职副主席,德国恒生投资公司董事长、温州温德姆酒店董事长,全德华侨华人联合总会荣誉主席,德国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荣誉会长。 九届、十届浙江省政协委员,十一届、十二届浙江省政协常务委员。 | |
卓旭光 男,1963年1月出生,浙江青田人。曾任浙江省侨联第八届(2013.03增补)、第九届兼职副主席。现任省侨联兼职副主席,法国华商联合会创会会长,浙江省海联会副会长,浙江丽腾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九届、十届、十一届、十二届浙江省政协委员。十三届浙江省政协常务委员。 | |
丁列明 男,1963年12月出生,浙江嵊州人,农工浙江省委副主委。浙江省侨联兼职副主席,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副会长,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专家。 中国侨联十届常委, 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 | |
杨宝庆 男,1968年11月出生,浙江杭州人。曾任浙江省侨联第九届兼职副主席。现任省侨联兼职副主席,浙江泰普森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省侨缘公益互助促进会执行会长。 中国侨联十届委员,十二届浙江省政协委员。 | |
詹洪良 男,1955年11月香港出生,浙江临海人。曾任浙江省侨联第九届兼职副主席。现任省侨联兼职副主席,詹氏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浙江省同乡会联合会会长(2023年4月17日起),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理事,浙江省商会副会长。 十二和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十三届浙江省政协常务委员,十一和十二届浙江省政协委员。 | |
尹霄敏 男,1969年2月出生,浙江青田人。曾任浙江省侨联第九届兼职副主席。现任省侨联兼职副主席,巴西尹氏集团董事长,巴西华人文化交流协会荣誉主席,省侨商会副会长。 十届、十一届、十二届浙江省政协委员。 | |
刘光华 男,1966年8月出生,浙江瑞安人,致公党党员。曾任浙江省侨联第九届兼职副主席。现任省侨联兼职副主席,光华集团董事长,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理事,中国侨联海外委员、中国致公中央十六次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中华海外联谊会理事、省侨商会副会长,致公党瑞安市委会主委,温州市人大十四届人大代表、瑞安市政协常委。 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浙江省政协委员。 | |
季志海 男,1965年3月出生,浙江青田人,致公党党员。曾任浙江省侨联第九届兼职副主席。现任省侨联兼职副主席,浙江省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总裁、浙江安吉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意大利华人华侨友好协会会长,意大利对华友好协会执行会长,中华海外联谊会第五届理事。 十三届全国政协港澳台侨特邀委员,十届中国侨联委员,十三届浙江省人大海外代表,九届、十届、十一届浙江省政协委员。 | |
虞安林 男,1962年2月出生,浙江瑞安人。曾任省侨联九届兼职副主席。现任省侨联兼职副主席,俄罗斯莫斯科盛安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侨联委员,俄罗斯浙江华侨华人联合会会长,俄罗斯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主席,俄罗斯华侨华人联合总会会长,浙江侨界文协常务副会长。 十届、十一届、十二届浙江省政协委员。 | |
白 宁 男,1964年1月出生,北京市人。清华大学硕士,加拿大归侨。现任中国侨联委员、浙江省侨联兼职副主席,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联络委员会副主任、留加分会副会长,中国发明协会独角兽企业创新分会名誉会长,中国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协会旅行医学与健康分会会长;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华侨华人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侨联名誉主席、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 |
何 军 男,1970年10月出生,浙江杭州人,民盟盟员。现任省侨联兼职副主席,公羊会公益基金会理事长,民盟中央委员兼民盟中央宣传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应急管理学会“专业救援和综合保障专委会 ”副主任、杭州市新阶层人士联合会会长。 十三届浙江省人大代表。 | |
姚力军 男,1967年8月出生,湖南宁乡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技术官。浙江省侨联兼职副主席,浙江欧美同学会副会长、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联谊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侨商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副主席,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 | |
傅旭敏 男,1964年1月出生,浙江青田人,致公党党员。现任省侨联兼职副主席,荷兰得力浦集团公司董事长,中国侨联海外委员,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理事,欧洲华商会会长,致公党浙江省委会侨海联络委员会副主任。 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浙江省政协委员。 | |
秘书长 | |
刘 红 女,1966年9月生,海南琼中人,汉族,中共党员,1985年1月参加工作,在职大学,文学学士,马来西亚侨眷,长期从事侨务工作,现任浙江省侨联秘书长、一级调研员。 |
侨联是党领导下的由归侨侨眷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协的组成单位。担负着服务经济发展、依法维护侨益、拓展海外联谊、积极参政议政、弘扬中华文化、参与社会建设的重要职能。浙江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浙江省侨联)成立于1964年,现为第十届(2020年—2025年)。领导班子成员有党组书记、主席1人,驻会副主席2人,挂职副主席1人,兼职副主席21人,常委65人,委员167人。
机关现有编制26名。机关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部)、联谊联络和权益保障部、文化交流和信息传播部、经济科技部、基层建设部5个处级机构和机关党委。
二、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侨联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自觉服从服务党中央和省委工作大局,巩固党在侨界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侨联工作的规划并督促落实,组织调查研究,了解和反映广大归侨、侨眷、海外侨胞、留学人员及家属的意见和要求。
(二)承担依法维护侨益、拓展海外联谊、积极参政议政、服务经济发展、弘扬中华文化、参与社会建设等有关职责。
(三)指导、开展对华侨华人及社团的联谊联络和服务工作。拓展新侨工作,推进侨界公共外交。支持和促进海外华侨华人社团间的沟通合作。联系服务港澳和台湾地区归侨、侨眷及其社团,开展侨务对台工作。
(四)引导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参与经济建设。引导侨资侨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相关侨务政策,助推侨商回家、人才回归、资金回流、项目落地、创业创新。
(五)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损害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对制定修改涉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建议。配合开展涉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提供咨询服务。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困难归侨、侨眷各项保障和民生政策,开展帮扶工作。
(六)配合做好省人大归侨、侨眷代表人选和省政协归侨、侨眷委员的推荐工作。协助省人大归侨代表、省政协侨联界委员了解社情民意,服务侨界代表、委员参加国家社会事务活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职能。
(七)参与开展涉侨文化品牌项目建设。服务海外华文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境外华文媒体的交流合作。开展与海外侨胞的文化、学术交流,协助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省内兴办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服务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八)指导市县侨联、高校侨联的组织建设。
(九)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浙江侨情
浙江是全国重点侨乡之一,作为改革开放以后迅速崛起的新侨乡,浙江侨乡资源有其独特的优势和作用。概括起来讲,浙江侨情有五大特点。
一是数量多:截至目前,我省有120万归侨侨眷,有205万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海外规模大、实力强、有活力、有影响的重点浙籍侨团775个。
二是分布广:浙籍侨胞分布于世界五大洲186个国家和地区,主要聚居在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呈现“全球分布,地区积聚”的空间分布特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有海水的地方就有浙江华侨”。
三是结构新:在华侨华人比例构成上,华侨占79.66%。浙江改革开放后出国的新华侨华人特别是1990年以后出国的占76.3%。在海外侨胞中,年龄在20—59岁的占总人口的81.23%。
四是实力强:浙籍侨胞的“东方犹太人”、“宁波帮”等美誉蜚声海内外。海外华侨华人主要从事职业从过去的“三把刀”(菜刀、剃刀、雕刻刀)逐渐转型成为“三师”(医师、律师、会计师)、“三家”(企业家、科学家、艺术家)。不少侨胞侨领获得皇家勋章、骑士勋章等头衔,或者担任了国外议员、国际组织要职,在当地享有盛誉。
五是贡献大:在为我省经济社会建设服务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浙籍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向家乡捐赠公益事业总额折合人民币近200亿元。截止2019年底,全省共有侨资企业4万余家,总投资达4192亿美元,分别约占全省外资企业总数的62%和外资总额的60%。
总 则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中国侨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归侨、侨眷组成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
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中华民族的进步和昌盛作出了巨大贡献,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祖国完全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国侨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代表和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中国侨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根据本章程,坚持国内海外工作并重、老侨新侨工作并重,拓展海外工作,拓展新侨工作,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服务经济发展、依法维护侨益、拓展海外联谊、积极参政议政、弘扬中华文化、参与社会建设工作职能,广泛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全面推进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维护世界和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第一章 任 务
第一条 引导和组织归侨侨眷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做好归侨侨眷的思想政治工作,最大限度把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团结起来,最大限度把他们爱国爱乡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最大限度把他们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独特优势发挥出来,奋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二条 广泛团结和动员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极为引进海外人才、资金、技术和智力服务,促进海内外经贸合作和科技交流;努力为归侨侨眷兴办企事业和海外侨胞来华工作服务;引导侨资侨智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服务国内企业走出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办好侨联所属企事业。
第三条 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活动,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反映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愿和要求;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参与协商和推荐人民代表大会归侨侨眷代表人选,提名政治协商会议的归侨侨眷委员人选;参与起草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草案,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第四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推动涉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对归侨侨眷的法治宣传教育;发挥法律顾问委员会的作用,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
第五条 密切与海外侨胞、留学人员及其社团的联系,履行海外侨胞社团联谊等职责,促进海外侨胞关系及社团和谐健康发展,加深乡谊亲情,鼓励他们融入和回馈当地社会,同居住地人民和睦相处,为居住地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贡献,为促进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加强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归侨侨眷及其社团的联系,支持他们为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宣传贯彻“和平统一、 一国两制”方针,密切与台湾地区归侨侨眷及其社团的联系,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贡献力量。
第六条 引导和鼓励归侨侨眷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族人民大团结,积极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海外华文教育,传播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故事,开展海内外文化、学术交流,协助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兴办科教文卫体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条 加强侨联自身建设,发扬民主,廉洁奉公,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全心全意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服务。加强侨联系统党的政治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重视培养、推荐和选拔德才兼备的归侨侨眷干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服务热情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把侨联建设成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之家,使侨联干部成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之友。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各级侨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经各级侨联批准成立的归侨侨眷组织的联谊会、校友会、学会、协会、商会等团体,承认本章程,可成为所在地侨联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县以下侨联可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十条 会员有权参加所属侨联的有关活动,享受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对侨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对侨联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会员有义务遵守侨联章程,维护侨联声誉,贯彻执行侨联的决议,完成侨联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侨联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各级侨联的领导机关是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第十四条 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归侨侨眷身份,由各级侨联和其他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者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各级侨联委员会由同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五条 各级侨联可以设立荣誉职务。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可以按本章程规定成立地方侨联组织。在归侨侨眷较多的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可以成立基层侨联组织。
第十七条 各级侨联具有法人资格,其机构受法律保护。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含县级)和重点侨乡的乡、镇、市区的街道侨联可以下设办事机构,其人员编制、经费,按同级人民团体统一管理。根据国家规定,干部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侨联要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定期组织活动,支持他们的工作,协助他们解决困难。
第四章 全国组织
第十九条 侨联的全国组织是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第二十条 中国侨联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中国侨联委员会。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和其他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者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
第二十一条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国侨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中国侨联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修改中国侨联章程;
四、选举中国侨联委员会;
五、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侨联事业的社会著名人士担任中国侨联顾问、海外委员、荣誉委员等职务;
六、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七、决定中国侨联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中国侨联委员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原则上时间不超过一年。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国侨联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建议,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国侨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延长。
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补选、增选、卸免或者罢免委员、常务委员,但增选名额不得超过本届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委员的补选、增选、卸免和罢免,授权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定。常务委员的补选、增选、卸免和罢免,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的专职侨联干部退休或离任后,其委员、常务委员职务按程序及时卸免,并进行相应增补。
第二十五条 中国侨联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归侨侨眷身份。
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主席会议负责召集。
主席会议由主席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主席负责召集。
第二十六条 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处理日常工作。主席办公会议可以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必须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成员的同意,才可以通过决议。
第二十八条 担任中国侨联荣誉职务的人士可以应邀列席有关会议。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侨联的领导机关是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地方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该地各级侨联及其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者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本级侨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级侨联的工作任务;
三、选举本级侨联委员会;
四、制定、修改本级侨联的工作细则;
五、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侨联事业的社会著名人士担任本级侨联荣誉职务;
六、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七、决定本级侨联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地方侨联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原则上时间不超过一年。
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侨联委员会贯彻执行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
地方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地方各级侨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在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者延长。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的专职侨联干部退休或离任后,其委员、常务委员职务按程序及时卸免,并进行相应增补。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侨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议负责召集。
主席会议由主席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由主席负责召集。
第三十三条 专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处理日常工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定主席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主席办公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侨联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归侨侨眷身份。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应当由归侨侨眷担任,其候选人名单须征求上一级侨联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侨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侨联受同级党委领导,接受上一级侨联的指导,享受同级人民团体待遇。地方侨联选举产生的主要领导成员实行届别任期制;其职务如在任期内变动,应当提交本届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征求上一级侨联组织意见。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六条 基层侨联的领导机关是基层归侨侨眷大会或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基层归侨侨眷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基层侨联委员会召集。
基层归侨侨眷大会或代表大会的代表及其选举产生的基层侨联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归侨侨眷身份。
基层侨联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有条件的基层侨联应当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干部,保障工作经费。
第三十七条 基层侨联组织是侨联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基层侨联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一级侨联的指导。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八条 中国侨联和地方各级侨联的经费来源:
一、侨联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由同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二、侨联兴办企业、事业的收益;
三、海内外人士和单位的捐赠。
第八章 资 产
第三十九条 侨联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的动产和不动产、侨联接受海内外人士和单位捐赠的财物、侨联在所属企事业拥有的资产。各级侨联应当依法管理、使用、保护所拥有的资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调拨。
第九章 会 徽
第四十条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会徽由五枚相连的黄色心形环绕红五角星图案和中国侨联的中英文全称组成。象征五大洲侨胞心向祖国,侨联联系和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中国侨联会徽按照规定使用。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英文译名是“All-China Feder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缩写为“ACFROC”。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级侨联可以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报上一级侨联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