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华侨、归侨及侨眷的定义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短期出国考察、讲学、经商、探亲、访友、旅游及出国留学等非定居性的中国公民,均不属华侨,凡是回国定居的华侨,不论何种原因回国,年龄大小和何时回国,都是归侨。
问:确定侨眷范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侨眷的范围是根据眷属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的,是与华侨、归侨因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彼此具有抚养、扶养、赡养、教育的义务和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是以我国已确认的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范围,主要是以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及其他法律中的有关亲属范围,作为确认侨眷范围的法律依据。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侨眷包括哪些范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问: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如何确认侨眷身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须经县(区)以上公证机关扶养公证后,方予确认。”具体地说,被抚养人要先到县(区)公证机关办理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公证手续,取得扶养关系公证书再凭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扶养关系证书到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办理确认侨眷身份手续。
问:归侨、侨眷身份由哪个部门确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县(区)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是确认归侨、侨眷身份的行政机关,所出具的归侨、侨眷身份证明书具有行政效力。”其他部门如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立法机关都不能作为确认归侨、侨眷身份的机关,但可为本单位的归侨、侨眷出具亲属证明。
问:归侨、侨眷如何办理确认身份手续? 答:归侨、侨眷身份需要确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属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持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由县(区)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办理确认手续。
问:归侨、侨眷需要确认身份,所在单位或县(区)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拒绝出具或不予答复时怎么办? 答:归侨、侨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要求所在单位或有关行政机关出具亲属证明,所在单位或有关行政机关拒绝出具或不予答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也可向本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申诉。归侨、侨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有关证明材料齐全,要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证明书,县(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拒绝出具并不予答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申请复议,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要依法受理,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书,通知申请人。